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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時,格友會問我:這照片是你拍的嗎?這圖是你畫的嗎?會這樣問,我想,那是因為現代網路太方便了,隨便抓圖都易如反掌。搞得大家普遍都會在心中先存著一個「不信任」!

曾經,一位朋友提醒我的日記被「盜用」貼到某個平台去了。其實,我先前早就發現一些文章被「盜用」了,要知道,其實很簡單,只需複製幾句貼在「搜尋欄」裡,馬上就現形了!
現在網路方便、電腦便捷,一彈指間,就複製、貼上了!所以,算了啦!畢竟,天下文章一大抄,網路上,真真假假!能被「盜用」,那應該算自己文章還可以,被瞧得起眼吧?往好的想,給自己臉上貼貼金囉!不然呢?真的提告嗎?太累了!

不過,這倒是讓我想起幾年前發生在自己身上有關「著作權」的一件有趣的事:

當年還是記者時,我承攬白河蓮花節活動設計及連續寫了二年的「白河蓮花節成果專輯」之後,許多圖文資料大致很完備了。結果隔年換了一家台北的廣告公司來承包。只見沒多久時間,該公司就召開記者會,將導覽手冊發給記者希望發佈新聞,我拿到之後隨手一翻看,不只「似曾相識」而已,簡直就像父母看到自己的小孩一樣熟悉!因為,那裡頭的許多圖片、文字,都是抄襲我的作品!

記者會後的餐會中,廣告公司人員與我們幾位記者同桌,我詢問這手冊是誰負責,資料的圖片是哪來的?
一位女生回答:所有的圖都是我專程南下來拍的。(當時,蓮花根本還沒開放呢,怎麼拍?)
我又問:那裡面的文字呢?
她又面帶微笑地回答:是我寫的!(當她在回答時,同桌的記者同業都看看我,並發出會心一笑,因為他們都知道那些東西是我的作品)。
我又再重複問了一次:妳怎麼這麼厲害?沒多久的時間,又拍圖又寫文?
她竟然還洋洋得意地說:我接的CASE很多,訓練出來的,這小小一本手冊,小事啦!(這時,記者們又是對笑一陣!)
希望她不要繼續撒謊的我又說:可是裡面很多照片,我們都看過ㄋㄟ!
結果,她:不可能啦,那是我拍的!
我:......(OS:救不了妳囉!!)

後來,我先離席走出去開車,那位小姐偷偷問其他記者我究竟是誰?記者同業回答她:「妳抄襲了他的東西妳還不知道他是誰?妳死定了!」據同業事後跟我說,當時那小姐臉上一陣青一陣紅!

我才開了車門坐上去,就看見那小姐凳著高跟鞋以百米速度跑過來,趕在我關上車門前擋住了我!
當時,我玩心大起,就跟她說:妳可以回去先跟老闆報備,馬上會被告違反著作權法了,要準備很多錢來賠!

她立刻蹲在我車門邊,不住地道歉!但因為先前她的回答太不經大腦,所以,我決定不想輕易放過她,至少要嚇嚇她,教她知道什麼是著作權!

我開始算著,一張照片,不用多,就以當時報社給我的稿費二百元計算,我可以索取五百倍賠償,也就是一張十萬元,那手冊裡至少盜用我十幾張照片,再加上文字,那真的可以讓公司宣布倒閉了!

可想而知,她是緊張到快昏過去了吧!不顧正中午豔陽高照,蹲在車門邊苦苦哀求,滿頭大汗。

由於已經打定主意嚇嚇她,所以,我沒有答應原諒她,只讓她等法院通知囉!

當然,事後,廣告公司當然趕緊找來「說客」希望我可以善罷!鎮長被央求替她說情,這面子當然是要賣囉。不過,我要求廣告公司必須捐款十萬元給鎮公所當蓮花節宣傳基金!

現在想來,我似乎有點太壞了,這樣嚇人?但是,如果是普通人,不懂著作權法也就算了,堂堂廣告公司也這樣,真的是該教訓一下,不是嗎?

經過這起「抄襲者撞見原創者」的趣事之後,我當然也很注意著作權的問題。這也就是為何我PO上的照片與文章,一定要是出於自己的原因,因為,我可不想被告囉!(有時,真非不得已要用網路抓圖,底下也一定會註明引用自網路)

所以,有用到別人的圖文時,還是先徵求同意並註明一下比較好喔!不然等到事情來了,那就~死定啦!!哈哈!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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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亦劍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0) 人氣()